家长“遛娃”时带两龄童到儿童乐园玩耍,不料摔伤、缝了15针,这个责任谁来负?4月20日,羊城晚报记者从广州市增城区法院了解到,该院近日审理了这起因游乐场所违反安全保障义务导致未成年人人身损害的纠纷,依法判处游乐场所担责70%、监护人担责30%,判决现已生效。
●游玩摔伤
事情最早可以追溯到2020年7月的一天。当天,苏先生带着两岁多的女儿苏西(化名)到儿童乐园游玩,在工作人员的介绍下,苏先生购买了全场通票,随即带着苏西进入乐园的蹦床区域“忍者空间”的手吊滑索项目(手握滑索把具,利用固定绳索高度差身体凌空向前滑行至定点位置)游玩。
因苏西身高不到1米,凭自身无法握住距离水平地面高约1.1m的滑索把具,苏西的父亲将其抱起,让苏西手持滑索握具从海绵池的一端下滑至另一端。苏西到达终点后,身体凌空,在等待被抱下期间,因体力不支跌落至海绵池边,导致其唇部摔裂,牙齿脱落。
经医院治疗,苏西被诊断为唇裂伤及外伤性牙齿损伤,之后通过手术下唇被缝15针,右门牙拔掉。后至口腔医院复诊并拍片,确认其下唇自里向外穿透,将造成恒牙无法按正常的位置长出的后果,后续需进行牙齿矫正。
经过多次复诊,医院确认原告唇下有皮肤瘢痕形成,后续需要进行恢复治疗。其间,苏先生多次与儿童乐园负责人联系,协商赔偿事宜。由于商家拒不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苏先生将儿童乐园告上法庭,要求其赔偿医疗费、后续治疗费等共28713.92元。
●各执一词
原告苏西方认为,儿童乐园作为经营者,应对进入蹦床内玩耍的儿童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苏西从蹦床区游乐设备上掉落,足见蹦床设施存在安全隐患。儿童乐园明知苏西不满三岁,未经告知或提醒就出售全场通票(含蹦床区)给苏西父母,放任苏西进入蹦床区玩耍,明显未对苏西进行有效看护和安全指导,造成苏西人身损害,故应对本次事故承担全部责任。
被告儿童乐园辩称,苏西年幼,缺乏安全意识和判断能力,但苏西的监护人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先阅读项目的安全警示标识。苏西父亲未充分尽到监护职责,还将苏西抱去玩与其年龄、体力不相符的项目,对本次事故具有主要过错,应承担主要责任。其次,苏西父亲填写的《会员卡申请表》已注明注意事项,儿童乐园多次展示安全警示标识,已尽到合理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应当减轻儿童乐园本次事故的责任。
●责任划分
经审理,广州市增城区法院判决儿童乐园赔偿苏西医疗费、后续医疗费、护理费等共10591.67元,扣除被告已支付的费用1802.56元,其仍需向原告赔偿8789.11元,并驳回苏西的其他诉求,双方均未上诉。
法官解释,从儿童乐园方面看,其一,儿童乐园的合理注意义务标准应高于对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注意义务标准。儿童乐园明知苏西未满三周岁,仍向其发放代表全场通玩标识的蓝色手环,未将惊险、不适宜其游玩的项目排除在外,且苏西在进入不适宜游玩区域期间亦未受到任何工作人员的阻止,足见被告管理松散、疏漏。其二,从视频监控看,滑索项目存在一定的危险性,但儿童乐园未在该区域内安排专人看守巡查,存在较大安全隐患。其三,儿童乐园未尽到充分的安全警示义务。其四,儿童乐园未经主管部门核准登记超范围经营,且经营的游戏设施未达到安全标准。从苏西的损害后果看,足以证实海绵池周边包边厚度不足,缓冲保护作用有限。最后,尽管儿童乐园明确要求家长需入场陪同儿童游玩,但家长对儿童的监护看管义务,不能减轻或免除被告所应承担的合理注意义务。
另一方面,苏西系无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事发时,苏西的监护人应当知道滑索项目对尚未满3岁的苏西来说具有较大的危险性,其非但未予阻止,仍积极帮助苏西吊上滑索让苏西独自游玩该项目,结束后亦未及时将苏西放下致使苏西跌落受伤,存在疏忽大意的过失,未尽监护职责。
庭审中,原告申请对其伤残等级、后续治疗费和护理期进行鉴定,法院予以准许。经鉴定,苏西外伤后面部瘢痕遗留、左上颌中切牙缺失,未达伤残等级;同时确认,苏西左上颌中切牙随着年龄增长可正常长出,不需后续治疗费。
法院综合上述因素,酌定作出了责任划分。
羊城晚报记者 董柳 张豪 通讯员 潘楚君 【编辑:叶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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