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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小娟(郑州大学)
5月21日,“女子入职一个月查出怀孕被辞退”这则话题登上热搜。2021年12月,南京的陈女士与公司签订为期2年的劳动合同,试用期6个月。然而2个月后,陈女士收到解除劳动关系通知,称其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陈女士起诉至法院,认为单位故意辞退自己,原因是自己在入职后1个月查出身孕。法院审理过程中,单位也没有提供足够的证据,证明其在试用期内考核不合格。最终,法院判决恢复陈女士与单位的劳动关系。
《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等情形降低其工资和福利待遇、予以辞退、单方与其解除劳动合同。这本当是一件正常的法律维权事件,却引发了网友热议。有人认为该女子在骗薪;有人认为企业在苛责怀孕女员工;也有人认为,尽管该女子维权成功,但会使其他女生找工作的境地变得更加艰难等等。
不知何时起,女性在职场的处境变得艰难。揆诸现实,由于怀孕等生理原因,有些公司在招聘时会更倾向于男性,更有甚者在女性入职时会让其签署一份保障协议书,保证自己在一定时间内不会结婚生子。法律规定女性拥有带薪产假,《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我们可以理解企业的担忧,一方面,企业招人给对方工资是希望对方好好工作,为企业创造价值;另一方面,如果一名女员工怀孕休假,部门内的既有分工会被打乱,其他员工的工作量会增加,难免不会令人心生怨气。
在本次事件中,该女子是否故意骗薪尚未可知,但我们确实可以感受到职场婚育保障的艰难,这不仅是女性的艰难,企业也面临着相关困境。女职工劳动保护法本是为了保护女性的权益,而如果某些有心之人利用这条法律,有预谋地故意隐瞒怀孕事实,公司接受了,那就可以一边拿工资一边悠闲地养胎;如果公司不接受,职工被辞退,就去举报投诉以期拿到赔偿,这对于一些小微企业就是灾难。这使得部分公司在招人的时候,为了尽可能地保障自身利益,给女性求职者设置了各种条条框框,让女性找工作变得更难。
对于此次事件,有网友戏称其“赢在当下,坑在千秋”。目前,该名女子的做法是否会给后续女性求职造成困难尚未可知,但这个事件的矛盾点却聚焦在企业与员工的关系。对此,笔者认为,矛盾的根本原因还是在于社会对婚育女性的保障不够完善,当婚育成本基本由企业和员工自己来承担时,矛盾不可避免地会被触发、激化。这意味着,矛盾不能都转嫁给企业和员工,完善职场女性的婚育保障,既能为女性消除“不敢生”“怕失业”的后顾之忧,也能为用人单位减压,让其不再因职工生育带来的亏损问题畏手畏脚。如此一来,能够更好地缓解企业与女性职工之间的矛盾,构建起生育友好型职场环境,从而在全社会营造起积极的生育氛围。
热议沸腾之下,我们应当强调和捍卫的是社会采取相应的保障措施,而不是将注意力放在女性职工和企业的矛盾上。我们不应当进一步激化矛盾,使得女性求职面临更多困难,我们应当反思社会的保障措施是否到位,法律法规是否完善,是否有更好地办法缓和矛盾,让企业在招聘时无后顾之忧,让在职女性怀孕时安心无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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