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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些日子,河南省正阳县检察院检察官王宏彦一有空闲就翻看以往办理的民事监督案件,从中梳理争议焦点,总结经验,思考如何更好地实现精准监督,最大化发挥民事检察权力监督和权利救济的双重作用。有一回,他正翻阅卷宗时,“李某勇”的名字又一次闯入他的视线。
2022年8月的一天,王宏彦到法院查阅卷宗,恰逢李某勇一行人在反映一起执行案件存在问题,“钱早给了,房子也住了很多年,现在还让再缴一次房款,我们不服”。李某勇等人激动的言语引起了王宏彦的注意。
他们是否真的已支付过购房款?为什么直到银行卡被冻结时才来反映问题?带着这些疑问,王宏彦给李某勇留下联系方式,告知他如果对法院判决有异议可以到检察机关申请监督。
几天后,李某勇等4人以不服法院判决为由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
这起案件缘起于一桩购房买卖合同纠纷。早在2011年6月,车某开发某村新农村建设项目,由于资金周转困难,遂拉杨某保入伙,双方口头约定开发的房子由杨某保出售和开收据。其间,该村村民李某勇等4人先后以17万元每套的售价从车某处购得房屋,车某分别向他们提供了收据。之后杨某保得知4人已入住,但自己并未收到购房款,故以办理房产证为由欺骗李某勇等4人签订购房合同。2014年10月,项目所有工程完工,车某跑路,杨某保以李某勇等4人未支付购房款为由,诉至法院,最终法院判决李某勇等4人承担还款责任及违约金。
李某勇等人向正阳县检察院申请监督后,承办检察官经调查核实发现,2014年10月23日,一审开庭时杨某保的代理律师、李某勇等4人出庭,车某未出庭作证。庭审中,李某勇等4人出示车某的收据表示已支付过房款,对签订购房合同一事未提出异议。因证据不足,李某勇等4人的收据无法得到证实,法庭未采信4人的证言,而是依法判决4人承担还款责任,并使用邮寄方式送达了判决书。然而,李某勇等4人实际未收到该判决书,回执单上在没有本人签名捺印的情况下却显示已签收,法庭未经核实就结案,存在明显的程序不当情形,侵犯了李某勇等人的上诉权。
经分析研判,检察官认为,证明车某和杨某保是合伙关系,成为突破此案的关键。在检察官的引导下,李某勇等4人又提供了新证据,包括房款收条、村委会证明、车某缴纳的耕地占用税税证、相关行政部门的批复、车某的证人证言等。
“有了这些证据就可以证明案外人车某与杨某保为合伙关系,以及李某勇等4人已向车某支付房款的事实。车某和杨某保合伙时的售房口头约定,李某勇等4人不可能得知,故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李某勇等4人可以依法取得对该房屋的所有权。”王宏彦说。
2022年9月19日,正阳县检察院向法院发出再审检察建议。同年12月1日,法院裁定再审。再审开庭时车某出庭作证,证明与杨某保的合伙关系,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法院于2022年12月31日裁定撤销原判决,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
“这个房子总算可以安心住下去了!以前不知道怎么办,也不知道找谁,通过这个案件,我们对检察院的职能有了更多的了解。”李某勇事后说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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