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彩礼返还的问题法律上规定有三种情况:未登记结婚;登记结婚了但未共同生活;因给付彩礼造成给付方生活困难。后两者情况要求返还彩礼需要以离婚未前提。这些法定情况在实务中争议不大,但对于结婚时间不长彩礼返还问题,需要根据案件实际情况来判决。
这里是最高院民一庭发布的一个指导案例。
女方与男方经人介绍相识,于2012年1月30日登记结婚,婚后无子女。
(相关资料图)
2012年2月2日,女方因病住院22天,出院后双方一直分居。
因感情破裂,女方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男方同意离婚,但要求女方返还部分彩礼及医药费。
双方共同生活期间,没有夫妻共同财产,没有夫妻共同债务,女方手里有2万元存款。女方父母陪嫁的家电和被褥在男方处。
法院观点
根据结婚后一直处于分居状态,及双方都同意离婚的意愿法院,法院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
关于存款,双方都认可有女方处有2万存款。
关于陪嫁财产,属于女方婚前个人财产。
关于彩礼,属于以结婚为目的的有条件赠与,双方已结婚,条件已成就,应按赠与处理。
关于女方婚后医药费,因当时处于共同生活期间,男方有义务给作为其妻子的女方看病。
最后,法院判决准予女方与男方离婚,女方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给男方共同存款折款1万元,男方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将女方的陪嫁财产返回给女方。
婚姻律师说法:
本案争议的一个主要焦点是共同生活时间不长离婚时婚前彩礼是否返还的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中规定,只有符合以下情况,法院才支持返还彩礼: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像本案这种情况,尽管双方共同生活时间不长,但毕竟已经结婚并共同生活,被告非因给付彩礼而导致非常困难,所以其要求返还彩礼的主张,法院没有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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